销售商品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让渡资产使用权(即他人使用本企业的资产)收入提出了明确的确认标准,体现了经济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而税法规定,企业应在发出商品、提供劳务,同时收讫价款或者取得收取价款的凭据时,确认收入的实现。两者差异通常表现在按新会计制度确认的收入要小于税法规定确认的收入。如《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企业购买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不计入纳税所得,不交纳所得税(在二级市场买卖的未到兑付期销售所取得的收入除外);而会计核算中,企业购买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计入当期损益。再如企业内部的在建工程、福利部门领用本企业的应税产品、自制半成品,企业以自产产品、半成品对外投资,企业将自产品、半成品无偿赠送他人等,在税收上要求视同销售计算销售收入,计入纳税所得;而在会计核算中则按成本转帐,不计入当期损益。
2.筹建期间发生的开办费处理差异 新会计制度规定,除购建固定资产以外,所有筹建期间所发生的费用即开办费,先在长期待摊费用中归集,在企业开始生产经营的当月一次计入当月损益。税法规定,企业在筹建期所发生的开办费,应当从开始生产、经营月份的次月起,在不短于5年的期限内分期扣除。
3.长期借款利息资本化的差异 新会计制度规定,企业为购建固定资产而发生的借款费用,在所购建的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应当予以资本化,计入固定资产的成本,在购建的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后所发生的,应于发生当期直接计入财务费用。《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规定,为购置、建造和生产固定资产发生的借款,在有关资产购建期间发生的借款费用,应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有关资产交付使用后发生的借款费用,可在发生当期扣除。
4.支出项目扣除标准的差异 按照新会计制度规定,各项赞助支出、公益及救济性捐赠、贿赂等非法支出、罚款、没收财产损失、各项税收滞纳金、罚金、罚款均应计入“营业外支出”冲减当年收益;但按照税法规定,公益及救济性捐赠可以按照调整后的所得额乘以3%的比例扣除,其他支出一律不得税前扣除。
5.工资费用、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差异 新会计制度规定,工资费用、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可以全部计入当期损益;但税法规定,除软件开发企业工资费用全额据实扣除外,其他企业可按计税工资办法、工效挂钩办法在标准范围内据实扣除;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包括未通过媒体的广告性支出)分别按照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2%和0.5%范围内据实扣除,其中粮食白酒广告费不得在税前扣除。
6.业务招待费处理上的差异 新会计制度规定,业务招待费可以全部计入当期损益;但《办法》规定,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经营业务直接相关的业务招待费,在规定的范围内(全年销售收入(营业)净额在1500万元及其以内的,不超过销售收入(营业)净额的0.5%;全年销售收入(营业)净额超过1500万元的,不超过该部分的0.3%)据实扣除。
7.业务招待费、差旅费、会议费、董事会费等业务支出真实性处理上的差异 新会计制度规定,业务招待费、差旅费、会议费、董事会费等业务支出可以全部计入当期损益;但税法规定,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证明资料的,纳税人应提供能证明真实性的足够的有效凭证或资料,不能提供的,不得在税前扣除。该规定有两层含义:一、规定并没有直接要求纳税人在每次申报时都将有关资料提供给税务机关;二、明确赋予了纳税人对所申报扣除费用的真实性自我举证的责任。税务机关一般情况下会认同纳税人申报的扣除费用,但如果税务机关发现业务支出有不正当现象,或者在纳税检查中发现有不真实的支出,税务机关有权要求纳税人在一定期间提供证明真实性的足够凭证,只要纳税人不能提供证明真实性的足够凭证,税务机关无需继续实施检查,即可否定有关费用的扣除权。
8.允许税前扣除的各项准备金方面的差异 新会计制度下,要求企业按规定提取各种减值准备达到八项(存货跌价准备金、短期投资跌价准备金、长期投资减值准备金、风险准备金等),而税法规定,除坏账准备金外,其他各项准备不允许税前扣除。
9.提取坏账准备方面的差异 新会计制度规定,计提坏帐准备的方法由企业自行确定,行业提取比例也不尽相同,且计提坏账的年末应收帐款包括应收票据的金额;但税法规定,可提取坏账准备金的纳税人,提取比例一律不得超过年末应收帐款余额的0.5%,内容包括:一是年末应收账款包括应收票据的金额;二是企业发生的非购销活动的应收债权不得提取坏帐;三是关联企业之间发生的购销业务往来账款不得提取坏账准备。
10.向关联企业支付利息的差异 新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向关联企业支付的借款利息可以计入当期损益;但税法规定,纳税人从关联企业取得的借款金额超过其注册资本50%的超过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
11.自创或外购商誉摊销方面的差异 新会计制度规定,自创或外购商誉,自取得当月起在预计使用年限内分期平均摊销;但税法规定,商誉不允许摊销。
12.纳税人为其投资者或雇员个人向商业保险机构投保的人寿保险或财产保险,以及在基本保险以外为雇员投保的补充保险方面的差异 新会计制度规定,该保险支出可计入当期损益;但税法规定,此项不准税前扣除。
13.纳税人支付给本企业雇员的、没有合法真实凭证的、超过服务金额5%以上的销售佣金方面的差异 新会计制度规定,该佣金支出可列当期损益;但税法规定,佣金超支部分不允许税前扣除。
14.纳税人出售职工住房发生的财产损益的差异 新会计制度规定,出售职工住房发生财产损益应并入当期损益;但税法规定,企业在停止实物分房前以低于国家核定的房改价格向职工出售住房,所形成的财产转让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
15.固定资产维修费用扣除标准的差异 新会计制度规定,固定资产修理费用可以计入成本费用,但税法规定,如果固定资产维修满足改良支出的标准,分两种情况处理:如有关固定资产尚未提足折旧,可增加固定资产原值;如有关固定资产已提足折 此新闻共有9页 1 2 3 4 5 6 7 8 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