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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当前我国税法与会计制度差异与调整

nbsp;        33%

本期应交所得税    92 400

应纳税时间性差异的所得税影响金额  13200(4000×33%)

本期所得税费用                 105 600(92400+13200)

②会计分录:

借:所得税                         105 6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92 400

递延税款                   13 200

[例2] 2002 年某企业核定的全年计税工资总额为 10 万元,实际发放工资 12万元。该企业固定资产折旧采用直线法,本年度折旧额为 20 万元,按照税法规定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本年度折旧额为 24 万元。该企业 2002 年利润表上反映的税前会计利润为 30 万元,所得税税率为 33% 。则该企业应交所得税和本期所得税费用。

    ( 1 )应付税款法下的核算:

     ①税前会计利润: 30万元

    加:永久性差异 2万元=12-10

    减:时间性差异 4万元=24-20

        应税所得 28万元

    所得率 33%

    本期应交所得税 28×33%=9.24万元

    本期所得税费用 9.24万元

    ②会计分录 :

    借:所得税 9.24万元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9.24万元

    ( 2)纳税影响会计法下该企业本期应交所得税和本期应交所得税费用如下:

    ①税前会计利润: 30万元

    加:永久性差异 2万元

    减:时间性差异 4万元

    应税所得 28万元

    所得率 33%

    本期应交所得税 28×33%=9.24万元

    应纳税时间性差异的所得税 1.32万元=4×33%

    本期所得税费用: 10.56万元=9.24+1.32

    ②会计分录 :

    借:所得税 10.56万元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9.24万元

        递延税款 1.32万元

(具体处理方法参照所得税会计的处理方法)

3.对相应进行所得税纳税调整的有关业务建立相应备查帐簿或台帐,对差异进行确认、计量与记录,以确保纳税调整无误。在确定可抵减性时间性差异时,应明确未来时期有足够多的利润用来转销,否则视同永久性差异。

 

四、税法与企业会计制度在主要业务上的

差异分析与调整

(一)收入差异及分析

收入或所得是经济学、会计学和税法的重要概念。一般来说,经济认为,收入或所得是指期初与期末财产价值的变化或各种消费权力的市价,体现为“净增值观”;会计学认为,某一时期内所得等于该期间内一切完成了的交易所实现的收入减去取得这些收入而消耗的成本费用。会计上收入概念以完成了的交易为基础,体现了“交易观”;税法中的收入概念以经济学为基础,在立实践中基本上以会计上的“交易观”为出发点。但基于行政管理的可行性、税收收入的均衡性。保证公平、防止避税等原则考虑,在收入的“实现、完成”程度的判断上,在费用的证实的方法上与会计有所差异。

1、会计对收入的概述 会计学上收入概念一般分为日常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和利息所得。《企业会计制度》和《企业会计准则——收入》规定:收入是指企业在销售商品,提供劳动及让渡资产使用权等日常活动中所形成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包括销售商品收入、提供劳务收入、利息收入租金收入、股利收入等,但不包括为第三方或者客户代收的款项。其中,日常活动地指企业为完成其经营目标而从画的所有活动。

2、税法对收入的概述 我国税法对收入没有作出原则性、总括性的规定,而是根据不同税种税收政策待遇的差别对企业的应税收入进行了划分。现行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分别规定,纳税人的应税收入为销售货物、应税消费品或提供应纳营业税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向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的收入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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