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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未达起征点纳税户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国家为了照顾小规模纳税人中的弱势群体,拓宽就业渠道,缓解就业压力,对增值税的征收规定了起征点,即只有当销售额超过规定起征点以上的才予以征税,否则就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待遇,这项优惠政策的实施,充分调动了广大纳税人生产经营的积极性,促进了社会的稳定和经济的发展。就我旗目前的情况而言,享受这项优惠政策的个体工商户已超过半数以上,截止2005年1月1日,我旗登记注册的个体工商户共计2226户,其中未达起征点户为1421户,占总户数的63.8%,通过调查分析,我旗未达起征点纳税户形成及占有较大比例的原因主要有:
1、小作坊式的经营占有一定的比例。此类经营者不以此项经营收入为主要经济来源,投入的资金和精力都十分有限,因此规模小、收入低。尤其在各农村税务分局管辖的苏木、嘎查等地方此类情况的存在较为普遍。
2、国家将起征点提高后,使我旗未达起征点户数有了较大增长。自2003年1月1日起,国务院将销售货物的起征点幅度由月销售额600-2000元提高到2000-5000元,将销售应税劳务的起征点幅度由月销售额200-800元提高到1500-3000元,将按次纳税的起征点幅度由每次(日)销售额50-80元提高到150-200元,我旗执行的起征点分别为2000元、1500元、150元,而此前则分别执行800元、600元、50元,平均提高了一倍以上,因此,使未达起征点的户数有较大幅度的增加。
3、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政策的实施,使未达起征点的户数又有所提高。为了鼓励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我区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起征点做了如下补充规定: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销售货物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300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200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200元。即进一步提高了该纳税群体的起征点,这项政策的贯彻落实使未达起征点的户数进一步上升。
4、人为因素的影响。由于税务人员对纳税人的经营状况了解甚较少或掌控不及时,使少数月营业收入本应在起征点以上的纳税户,却享受着未达起征点的优惠政策。
在对未达起征点的纳税人进行走访调查的过程中,可以看到未达起征点这项优惠政策的实施给纳税人带来了实惠,受到了广大纳税人的一致好评,但同时,也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现简要规纳如下:
一、对于一些利小或微利的个体经营者,现行的起征点有些偏低。例如对于从事商业零售的个体户,一般毛利率为15%左右,如按现行的起征点2000元为标准计算,其每月利润只有300元,再扣除其他的有关开销,其月收入还不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如果每月低于此收入,则没有再继续经营的必要。因此,笔者认为,除上述第一种原因存在的个体经营者或特别偏僻的地区以外,均能达到起征点,但如果按此推断进行征税则必然会给这些利小或微利的个体工商户带来负担,也不能充分体现国家对弱势群体的关怀。
二、对起征点的掌握尺度有些单一。目前我们对于起征点的考虑和衡量标准只是在城镇与农村之间有较大区分,其实从我旗现在的经济发展来看,农村各乡、村、苏木之间的经济发展水平、人均收入等方面也都存在较大差距,如果用一个标准衡量各农村分局的个体经营者,一碗水端平,势必会产生一定的误差。
三、《再就业优惠证》的使用没有得到有效规范。一些个体经营者利用国家此项为下岗职工再就业制定的优惠政策,通过各种渠道骗取相关证件或采取张冠李戴的方法非法享受着这一税收优惠待遇。
四、纳税人对起征点这项政策的理解不够透彻,自觉纳税意识不强。部分未达起征点的纳税人认为一旦未达起征点的申请被税务机关批准就会长期有效,即使在此期间某月的营业收入超过了起征点也认为不必缴税或知道应该缴税但却隐瞒不报,把未达起征点的批文变成了自己的"护身符",从而淡化了纳税意识。
五、税务人员对纳税人的经营状况掌握不及时,不充分。某些个体经营者在被批准未达起征点后,扩大了经营规模或增加了经营项目,使月销售额已远远超过了起征点,但由于税务机关未能及时发现,使其仍然享受着未达起征点的优惠政策。
结合以上存在的问题,我认为应该采取以下几点措施来改善目前未达起征点纳税人的现状:
一、对于利小或微利的经营项目,应适当提高增值税起征点。对于起征点的规定有必要进行一些细化,应充分考虑利润率、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的影响,使起征点的规定更加趋于合理,这样才能使更广大的纳税人受益,也更能体现国家对弱势群体的关怀。今年我区乌海市已将零售行业的起征点提高到4000元/月,收到了比较好的效果。
二、对纳税人的申请要严格审查,准确评估。首先应成立专门的个体纳税评估小组,其次要充分利用个体纳税评估软件,再者要充分考虑各种因素的影响,如经济发展状况、收入水平、库存、商誉等,三者要紧密结合,综合分析,该享受的就应该享受,不该享受的坚决不放行,这样才能真正做到客观、公正。
三、对《再就业优惠证》的发放问题,要与有关部门积极沟通、相互配合,充分保证此类证件的真实合法性。对享受下岗再就业优惠政策的纳税人要进行一次彻底清查,对用虚假证件骗取国家税收优惠政策的纳税人要严肃处理,加大处罚力度,维护国家税法威严,全力为广大纳税人营造一个公平竞争的环境,确保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真正落到实处。
四、要积极向纳税人宣传有关现行起征点的优惠政策及相关税法知识,使纳税人能正确理解这项政策的实质,并逐渐培养纳税人自觉纳税意识。
五、要经常下户进行调查分析,及时了解纳税人的经营变动情况,掌握纳税人经营活动的第一手资料。对已批准为未达起征点的纳税户营业收入超过起征点时要坚决恢复征税,在充分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的基础上,保证国家税收的应收尽收。
国家对于增值税起征点的规定,是为了照顾一此弱小纳税人而制定的一项税收优惠政策,我们税务机关必须要切实保障这项政策的贯彻落实,并努力解决好现实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对纳税人未达起征点的申请要认真审核、依法审批,在切实保障符合条件的纳税人享受此优惠政策的同时,也要充分保证国家税收的及时足额入库,这样才能达到国家制定此项优惠政策的最终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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