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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避税与反避税

>预约定价制(简称APA)是纳税人事先将其和境外关联企业之间内部交易与财务收支往来所涉及的转让价格的确定,向税务机关申请报告,经税务机关审定认可后,作为计征所得税的会计核算依据并免除事后税务机关对定价调整的一项制度。将税务机关对企业转让定价的事后审计变为事前审计,使纳税人和税务机关之间就关联企业间的转让定价方法通过谈判达成一项谅解。该协议一经达成,对征纳双方皆具有约束力,凡符合协议规定的交易事项都适用协议中的转让定价方法,而税务机关则不能予以调整。这一方法降低了税务机关对转让定价调整的不确定性及征纳双方的行政管理费用,提高了效率,减少了征纳纷争,征纳双方都可以从中受益,还可以避免重复征税。

(2)建立转让定价税制。对纳税人与关联企业之间的购销关系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作价的,可采取目前大多数国家所采用的可比受控价格法、再销售价格法、成本加利法和其它法调整其计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确定其转让收入,核定其应纳税额。

(3)建立纳税人举证责任制

不少国家在税收立法中有一个重要突破,即把举证责任转移给纳税人。根据各国民法的原则,在民事诉讼中,原告必须提供充足的证据,法院才判被告有罪。这一原则若适用于税务争端,必然使税务部门处于十分不利的地位。为了使税务部门在反避税斗争中摆脱这样被动的局面,一些国家在税法立法中规定,将举证责任转移给纳税人。如德国在1977年税收法规中规定,准许税务当局在调查过程中将责任加在纳税人身上。如果发现纳税人没有按照税务局的要求提供有关事实,法院可以根据自己的判断作出判决,而无需提供进一步的证据。在关联企业的交易中,明确由纳税人提供转让价格合理的理由和依据,这将对通过转让定价进行避税起到很好的遏止。

2.发挥各类审计作用。

要充分发挥税务师、审计师、会计师在反避税工作中的作用,弥补我国专业税务人员不足、素质不高的缺陷,增强反避税工作的力度。对重大的转让定价等避税行为,除有计划的派专人到境外对关联企业进行税务审计外,税务机关还可委托境外会计公司或私人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查证。

应明确规定税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负有依法维护国家权益和客户合法权益的义务和责任。在接受客户委托,检查企业帐册、会计报表、所得税申报表和验资工作中,对明显弄虚作假,转让定价的行为负有调整及如实反映的责任;对其税务审计结果—所出具的查帐报告和验资证明的内容负责。

3.建立税收信息库,提高反避税能力。

没有健全的税收情报网络及动态价格信息,很难弄清纳税人避税的实际情况。应该研究制定《情报交换管理规则》,规范情报交换程序,适时扩大情报交换范围。建议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组建税务情报收集和交换的专门机构,省、市建立分支机构,专门负责反避税情况信息的收集、分类、储存,同时建立国际信息库,广泛收集国际经贸税收有关资料,收集和跟踪国际市场主要商品价格、成本、行业利润率、贷款利率以及费用收取标准等信息资料。还要建立国际上著名跨国企业有关组织结构、管理特点以及内部交易的资料库,并及时对信息进行分析、处理,提供给有关部门,以便税务机关对转让定价企业调整定价时有可靠依据。

4.建立一支高素质的反避税队伍

当今的纳税人尤其是大型跨国公司,都是知识密集型和资本密集型企业,其经营方式、管理方式、最终产品以及产品的经营方式等都融入了先进科技和现代管理理念,许多跨国公司本身就是高科技的产物。另外,我国反避税工作的主要对手是外国公司重金聘请的职业会计师、律师,这些人都精通各国法律、信息灵通,具有丰富的避税经验。要对这样的纳税人实施有效管理,必须具备相应的理论知识和实践技能。要维护国家主权,保护国家利益,税务机关必须有大批高素质人才。因此,要设置专职反避税机构,稳定人员,提高征管人员素质,不断加强业务培训,使他们熟悉税法,精通外语,通晓财务会计、国际贸易、国际金融、国际税收等广泛知识,提高税务审计水平,具备应付因转让定价税制的执行而引发的国际间摩擦和税务争议的能力。

5.加强横向相关部门的合作,形成社会反避税的气氛。

反避税涉及到社会经济生活各个部门。单靠税务机关来加强税收的防避工作是不够的,要与海关、外贸、金融、保险、商检、工商、外汇等经济管理部门以及各类会计、审计、税务事务所通力协作。特别是要结合国际贸易中出现的一些争端和事件,加强和倾销与反倾销调查部门之间的联系和信息资料沟通与共享,做好转让定价反避税工作,从各方面堵塞税收漏洞,维护税法尊严,保护国家利益不受损失。

    


 

试论避税与反避税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完善,特别是我国加入世贸组织以后,一方面给我国经济增添了新的活力,推动了中国经济持续高速的发展,另一方面企业避税的问题也日趋严重。如何有效防范避税已成为我国财税管理的当务之急。为此,本文将就避税与反避税,分析避税的概念、动机、手段以及造成的危害,并着重就转让定价避税与反避税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几点对策和措施,以堵塞漏洞,保障国家利益。

一、避税概述:

避税是纳税人充分利用现有税收优惠政策或利用某些法律上的漏洞或含糊之处来安排自己的税务事宜,以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

1、避税的特点:(1)避税的非违法性。(2)避税的主体是纳税人。(3)避税在行为上存在主动性。就是纳税人为了少缴税收而主动采取了一些行为或措施,采取该行为的目的很明确,就是为了减轻税负。(4)、避税具有主观故意。

2、避税与偷税、税收筹划的区别:

避税以少交税的目的,但不违反现有法律法规。偷税行为是不合法的,应予以处罚。纳税筹划如果利用税收相关政策适当,就是避税行为,如果利用不当,就构成偷税。

3、避税产生的原因:

   (1)利益的驱动。

(2)税收管辖权的选择和运用、税制要素、征税方法等方面存在差别,造成了税务的不公平性,给避税行为提供了便利的外在条件。

(3)税收法律、法规本身存在漏洞

(4)各国各地之间为了吸引外来投资,出台优惠政策,也在一定程度上为企业避税提供了便利条件。

4、避税产生的后果:

避税虽然没有违反现有法律法规,但其危害性却不能忽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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