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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避税与反避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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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定价作为国内避税手段,是关联企业各方,为转移利润而在产品交换或买卖过程中,不依据市场买卖规则和市场价格进行交易,而是根据减轻税负的意愿进行的产品转让。在这种转让中,产品的转让价格,根据双方的意愿,高于或低于市场正常交易价格,以达到避税的目的。其基本做法是:在商品交易活动中,当卖方处于高税负而买方处于低税负情况下,其交易价格就以低于市场价格的方式进行;而当卖方处于低税负而买方处于高税负的情况下,商品交易价格就以高于市场价格的方法进行。通过这种方法,使利润在不同的纳税主体之间转移,造成避税。

转让定价作为国际避税的手段,主要通过关联公司来进行,其方法如下:(1)通过控制原材料和零部件的转让价格来影响关联方的成本与利润。例如,母公司向子公司提供原材料为其生产零部件,母公司进一步加工装配后投入市场。母公司可以按高于市场价格向子公司供应原材料,子公司则以低于市场价格向母公司出售零部件。结果子公司的生产成本提高,利润减少。这种现象称为“高进低出”,造成子公司利润流向母公司。反之,则母公司也可将利润流向子公司。在关联企业间的物资购销过程中,母公司利用控制的运输渠道,通过向子公司收取较高或较低的运输费用和保险费用,同样,也可影响子公司的销售成本。人为增减子公司的成本和利润。

(2)通过提供货款利率的高低来影响关联方的成本和利润。例如,母公司利用本系统的金融机构向子公司提供优惠贷款,不收或少收利息,使子公司减少费用,或通过高利率来增加子公司的费用。

(3)通过劳务供应费用的高低来影响关联方的成本和利润。劳务供应涉及的范围很广,关联企业之间提供的设计、维修、广告、科研、咨询等服务,均存在收费与否和收费高低的问题。关联企业一方可通过对这些劳务供应收费的多少来影响另一方的成本与利润。

(4)通过调节无形资产的使用费和转让费的高低来影响关联企业的成本与利润。以提供专利使用权为例,母公司可对其全资子公司不收或收取较低的专利权使用费,而对只有少数股权的子公司收取较高的专利权使用费。

(5)通过固定资产转让金额的高低来影响关联企业的成本与利润。母公司向子公司提供的设备价款,直接影响摊入子公司的产品成本。提高提供固定资产的转让金额,意味着加大子公司的折旧费,必然增加其生产成本。反之,则会减轻其生产成本。另外,在以固定资产作价投资的情况下,固定资产作价的高低,还可影响企业股权的份额。

(6)管理成本的转让定价。在一个集团中,母公司往往为子公司提供各种管理服务,为了使一个处于高税国的盈利公司既能多汇回利润,减少纳税,母公司向子公司索取过多的管理费用,或将母公司的某些子公司活动关系不大的管理费额外摊入子公司的产品成本中,比如将母公司经理人员的补贴扣退休金等统统摊入子公司的管理费,以此方法变相将子公司利润转移回母公司。

(7)利用投资者身份,承包企业工程,任意抬价,从中牟利。很多企业为争取对方合作,将企业工程出包给外方,使外方投资者不仅在提高工程价款中得到好处,还可利用合营企业承包工程税负不同,获得少纳税的额外利益。

四、反转让定价避税存在问题及相应对策:

避税与反避税工作虽然开展已久,但是成功的反避税案例极少,转让定价反避税也不例外,其主要原因是:

1、相关法律制度缺乏。虽然目前法律、法规如征管法、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对关联企业之间的交易行为和转让定价等方面作了一些规定,但如何确定合理价格都没有具体的细致的规定,缺乏可操作性,同时缺少专一的、完整的系统的反避税法律法规。在目前市场经济情况下,企业的原材料、产品等受市场竞争程度、供求关系、业务量的大小等因素的影响,价格变数较大,在实际工作中很难确定一个双方都能接受的所谓合理的价格。

2、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资本跨国流动的速度和规模越来越大,而信息交换是国际反避税合作中的重要一环,而目前外资企业的购销大权基本上为外商垄断,且都通过其关联企业进行,信息的取得是反避税是否成功的关键。但是由于存在许多人为的和客观的障碍,信息交换难以有效进行,即使得到信息也存在时间滞后问题。因此反避税工作难以顺利进行。

3、反避税工作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全社会的支持和相关部门的配合,单纯税务部门的力量是远远不够的,而目前国内相关职能部门之间如海关、商检、工商、发改委(原经贸委)等的信息采集、沟通等不尽如意,给反避税工作带来一定的难度。

4、对反避税工作认识不足,地方保护主义给反避税工作带来阻碍。有的同志认为我国对外开放的目的就是鼓励外商来华投资,引进国外的先进技术、资金、设备及管理经验,如果采取严格的防范避税措施,对外商的经营活动和财务活动予以过多的监督检查,会挫伤外商的投资积极性。有些地方为吸引投资,争相提供优惠的税收政策,这都增加了避税机会。

5、缺乏专业机构和专业人员。反避税工作是一项持久的工作,反避税工作的特点也决定了从事此项工作必须有一批政治素养高、业务素质精的专业人员。由于我国的反避税工作起步晚,缺乏丰富的反避税经验,这些都给反避税工作带来困难。

6、取证相对困难。一些概念和标准本身不是很明确,对其很难界定和判定。同时证据资料分散,一般存在于不同的企业之间,有的还在不同的地区和国家之间,而目前限于各方面的条件,有些取证根本无法进行。

通过上述对转让定价反避税工作中存在问题的分析,我们建议:

1、完善相关税收法律规定。避税产生的客观原因在于税制本身的缺陷,要想尽可能地减少纳税人的避税行为就必须完善税法,做到税法条文完整,措词严谨,使税制的内在机制具有科学性和系统性。世界上许多发达国家在反避税立法上都较先进。针对转让定价避税,我国税法虽然制订了一些反避税条款,如《征管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如:《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七条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计税价格。但这些规定还不能构成反避税有力的法律武器。我们应该在借鉴国际反避税法规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制定独立的反避税法规制度,形成一套较为完整的税收专门法规。在建立完善相关税收法律规定时,应着重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1)尽快建立并推行预约定价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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