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论文中心 >> 法律论文 >> 正文>>国家赔偿范围浅议
相关主题

·中国古代关于见义勇为的立法
·论行政机关强制执行权的相关问题
·试论逾界建筑及其法律效力
·国家赔偿范围浅议
·商业领域犯罪研究
·如何化解校园民事纠纷
·我国财产保全制度的法律构思
·英汉对照:关于本票的起诉状

最新文章

国家赔偿范围浅议

nbsp;  造成损害的侵权主体是国家军事机关及军人或是受其委托的组织和个人。非军事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造成的损害,军事机关不负军事赔偿责任。

    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引起国家赔偿责任的必须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军事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也应适用违法原则。即军事机关及军人违法行使职权造成损害的行为引起军事赔偿责任。具体是:①产生损害的行为必须是行使军事管理权的行为,如军事机关或军人在民事活动中的行为,军人的个人行为等都与行使军事职权无关,不构成国家侵权行为;②必须是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

    违法行为同损害后果有因果关系。军事赔偿责任,必须根据军事机关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某种客观联系时才产生。军事机关的侵权行为是原因,受害人所遭受的损害是结果,二者之间存在这种因果关系是军事赔偿责任成立的必要条件。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中的原因限于和损害有直接联系的原因,即行为 与结果必然是某行为而不是其它行为造成的,如果在行为与结果之间没有这种紧密的联系,因果关系就不能存在。

    在军事赔偿里,我们要分清国防行为与军事行为。因为我国行政诉讼法第12条规定:人民法院不受理“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因此,分清两者,进而才能分清有无诉权,有无得到赔偿的权利。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国防行为”应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为保卫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抵御外来侵略,平息动乱和制止颠覆,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所进行的军事及与军事直接相关的活动。其中主要包括宣布和进行战争,进行战争动员和准备,宣布和实施戒严,进行大规模军事演习,建设大规模军事设施和军事基地,以及进行战略武器试验等活动。除此以外的其它活动应不享有司法豁免权。

    在军事赔偿的审判管辖问题上,笔者认为由军事法院管辖较为合理。由于军事赔偿案件涉及地方和部队的关系以及军事活动的保密性,因此不适于地方法院管辖。若由地方法院进行审理,一是目前地方保护方义盛行,并已延伸至司法部门,地方法院中的某些保护主义现象造成了军事赔偿纠纷难以及时正确地处理,有些地方人员甚至无理纠缠,造成军事赔偿案件难以处理或不公正。二是若由地方司法人员调查或参与调查军事赔偿案件,势必要涉及一些军事秘密,这显然在许多情况下不利于军队的保密工作,若要搞好保密工作,又必然妨碍调查工作的进行与展开,势必造成审理工作中的二难境地。这些都不利于依法正确及时处理军事赔偿纠纷和保护国防利益。因此,在军队已存在专门的军事法院的情况下,由军事法院进行管辖有利于军事赔偿案件的审理。但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造成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合法权益损害的,不应纳入军事赔偿的范围,而应纳入司法赔偿的范围,按司法赔偿的性质、构成、程序进行赔偿。虽然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属于军事系列,但二者是由我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的,都属于司法机关。因此,军事司法机关的违法侵权案件应纳入司法赔偿范围之列,这与我国宪法的规定是相一致的。

    精神损害赔偿

    精神损害是否纳入国家赔偿范围一直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 我国《国家赔偿法》第二章第一节中把行政侵权损害的范围概括为人身权与财产权,而在具体例举中排除了人身权中的名誉权和荣誉权遭受的损害,因其属于精神损害范围,难于用金钱计算,故不予赔偿。精神损害是一种无形的损害,难以用金钱或实物不徇,但以是实实在在可以感受得到的。因此,随着国家赔偿制度的发展,尤其是民事关系领域中的精神损害赔偿的存在,国家对精神损害不承担赔偿责任显然有失公平。所谓精神损害是指对人身造成的精神痛苦,它包括精神上的悲伤、失望等,如对名誉权、姓名权、肖像权等的侵犯,它对人的名誉、感情等方面产生侵害。精神损害可以单独发生,也可以伴随着其它损害而发生。如战士在战场上牺牲引起其亲人精神上的损害,也可以伴随受害人自身健康权、人身自由权以及人格权和财产权所受到的损害而发生。目前,一些国家开始对精神损害负赔偿责任,精神损害逐渐进入国家赔偿范围,但一般来说,精神损害必须达到相当严重的程度,才能得到国家赔偿。日本《国家赔偿法》第四条规定,除国家赔偿特殊规定外,国家或公共团体的损害赔偿责任,依民法规定,包括对精神损害赔偿。瑞士民法典有关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同样适用于国家赔偿责任。法国的行政法院起初对名誉、情感等不能用金钱计算的精神损害不负赔偿责任,后来逐渐解除了限制,判决行政机关负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目前还有逐步扩大,包括对信仰、美观、名誉上的损害都进行赔偿。

    现在,我国民法并不排除对精神损害进行赔偿,现实中也有不少此种判例,因此,国家对精神损害赔偿并无异议,只在范围、方式、标准上尚须斟酌。所以,国家赔偿中对此类案件承担国家赔偿责任也是必要的。

此新闻共有21 2

Copyright@2005 www.zs123.com All Rights Reserved. 粤ICP备0509859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