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论文中心 >> 法律论文 >> 正文>>中国古代关于见义勇为的立法
相关主题

·中国古代关于见义勇为的立法
·论行政机关强制执行权的相关问题
·试论逾界建筑及其法律效力
·国家赔偿范围浅议
·商业领域犯罪研究
·如何化解校园民事纠纷
·我国财产保全制度的法律构思
·英汉对照:关于本票的起诉状

最新文章

中国古代关于见义勇为的立法

1303年),成宗下令放支捕盗赏钱,“诸人告获强盗,每名官给赏钱至元钞五十贯,窃盗二十五贯,亲获者倍之”。若有获贼起数照勘明白,“无准折争功之人,必合理赏者。令本处就放横取赃罚钱内给付。如不敷,于际留年销支,持钱内补支,相应为此。”[注释]元仁宗时,针对地方官府拖欠捕获盗贼赏钱的情况,中书刑部在皇庆元年(1312年)十月下达命令:“捕获强窃盗贼,赃伏已明,许令有司随即赃罚钱内支赏,庶使人肯用心。”[注释]

    明朝时期,除了对勇于捕获盗贼者给予物质奖励外,还试行了赏官制。在洪武元年(1368年)颁布的《大明令》中规定:“凡常人捕获强盗一名、窃贼二名,各赏银二十两,强盗五名以上,窃盗十名以上,各与一官。名数不及,折算赏银。应捕之人不在此限。”[注释]可见,明代对捕获盗贼者的奖赏仅限于常人,也就是说奖励那些勇于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的人,鼓励更多的人见义勇为。清代沿袭了前朝的奖赏规定。据《大清律例。刑律贼盗中》记载:“如邻佑、或常人,或事主家人拿获强盗一名者,官给赏银二十两,多者照数给赏”。对于那些在与歹徒搏斗中受伤的见义勇为者,清政府还另行奖励,“将无主马匹等物变价给赏。其在外者,以各州、县审结无主赃物变给。”[注释]综上所述,自西周以来,中国古代历朝统治者对见义勇为的行为皆有过明确的立法。只不过由于历史的变迁,许多法律规定早已淹没于史海之中。但透过这些零散的记载,我们仍可看出其发展变化的轨迹,即从最初对见义勇为者的法律保护发展到后来对见义不为者的严惩、以及对见义勇为者的物质奖励等,这是一个不断发展和完善的过程。它反映了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严密性和适用性。

    中国古代关于见义勇为的立法,既保障了见义勇为者的正当权益,使他们在同犯罪行为作斗争时不至于缩手缩脚,又有助于弘扬正义,抑制邪恶势力,维护社会的政常秩序。因此,我们说中国古代关于见义勇为的立法是人类文明和社会进步的体现,是中华民族智慧的结晶,即使在今天对我们仍具有借鉴意义。

    (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古籍研究所)

此新闻共有31 2 3

Copyright@2005 www.zs123.com All Rights Reserved. 粤ICP备0509859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