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合同纠纷中,一方当事人也会有某些虚假的成分,但行为人客观上有一定的履约能力。这里,虚假内容的程度十分重要,如行为人在签订合同时按有关规定应当告知对方的商品瑕疵而不告知,属于合同欺诈行为;而签订合同时将无货源说成有货源就是合同诈骗行为。
(四)行为人签订合同后的态度
一般情况下,行为人签订合同后,均会为履行合同作努力。履行合同的行为表现是多种多样的:一方当事人如果先取得合同的标的物或货款,将其投入正常的生产经营中去,按照实际履行的原则,去履行合同;二是积极为履行合同创造条件,如积极组织货源,落实生产任务等;三是在发生合同纠纷时,均会想方设法采取补救措施或愿意承担违约责任,这本身也是履行合同的表现。而合同诈骗,行为人的目的就是为了诈骗他人财物,因此,他取得合同标的物后或用于个人挥霍,或用于弥补经营亏损、偿还债务,造成无力归还的事实,或携款逃之夭夭,以此来占有对方的财物。违约后,不但不想方设法承担违约责任,反而千方百计地逃避责任。因此,一方当事人收取当事人的财物后,对财物的使用、处置情况,以及不履行合同后对财物的偿还情况,也是判断是否利用合同诈骗的一个重要依据。
(五)行为人没有履行合同的原因
经济合同纠纷与合同诈骗,客观上都没有履行合同义务。但没有履行合同的原因是不同的。经济合同纠纷的情况下,当事人是由于种种客观原因(经营决策失误或者由于不可抗力或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当事人不能履行合同义务。而合同诈骗,当事人由于本身就具有诈骗财物的故意,是由于主观方面的原因而不能履行合同。
将上述情况结合起来分析,一般是能够得出正确结论的。 孙国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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