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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国行政法自治
 
 

  私人所造成的损害的责任,不受民法中对私人相互关系所规定的原则支配:这个责任既非普遍性的,也非绝对性的。它有其本身的特殊规则。……”这段话除表明了前述法国分权理念与行政法基本观念变化之外,还进一步强调,法国的行政案件不仅是由独立的行政法院专门管辖,而且行政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过程中,也“不受民法中对私人关系所规定的原则支配”。这一强调意味着,一方面行政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不受私法上的原则和规则的支配,而是必须受行政法原则和规则的支配,行政法规则是存在于私法规则之外的独立的规则系统,法国行政法是存在于私法以外的独立法律体系;另一方面,行政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时不受私法上的原则和规则支配并不意味着行政法院在行政审判中不能适用私法上的规则。在法国行政审判实践中,事实上存在着行政法官在行政诉讼程序规则及行政法实体规则方面借用(reception)普通法院诉讼程序规则和私法实体规则的情况。

  法国行政法之所以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体系,一方面是由于行政上的需要,行政活动是以满足公共利益为目的的,而私人活动以满足私人利益为目的,两种活动性质不同,需要适用不同的法律手段;另一方面,行政活动由于前述法国政治历史背景、历史贡献及现实价值等原因不受普通法院干涉而受行政法院专属管辖。行政法院需要根据行政上的需要来解释成文法的规定,或者创造适合行政活动的规则。布朗戈案件判决进一步强化和明确了法国行政法院在行政审判中不受私法原则和规则支配而只受行政法原则和规则支配的原则,强调和深化了法国行政法作为一个独立于私法外的法律体系这一重要行政法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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