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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机构不得拒受仲裁申请

本报讯(记者李茗实习生王桐)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昨日下发《关于劳动争议案件审查受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要求,我市各级劳动争议仲裁部门不得拒绝接受劳动争议当事人提出的仲裁申请。

  《通知》要求,劳动争议仲裁部门应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7日内,及时做出是否予以受理的决定。申诉材料不齐备的,应在指定时限内指导申诉人补充齐备,并将申诉材料补充齐备之日视为收到申诉书之日。在审查立案时,对于劳动争议仲裁部门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制作不予受理通知书,明确告知当事人收到申诉书的日期和不予受理的理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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